第三十二条

有效

森林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