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并不得伪造、涂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