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森林经营与木材运输、加工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并不得伪造、涂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