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林的建设,实施严格保护,监督公益林管理责任单位科学经营。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二级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生态文体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发利用的情形除外。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森林经营技术规程,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鼓励引导林业经营者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新业态,打造林业产业集群,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