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系统脆弱的区域实施生态修复。生态修复措施以自然恢复为主,因地制宜采取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人工造林等方式。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以及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受损森林生态修复,将疫情防控、疫木除治纳入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低质低效林改造、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等生态修复项目。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