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培育和修复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认捐等方式参与国土绿化与生态修复。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国有或者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林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科学开展国土绿化与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