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与生态修复,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统筹开展城乡国土绿化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