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培育和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结构、土地适宜性等,科学划定城乡造林绿化用地,确定国土绿化范围和目标任务,鼓励培育大径级林木资源,加强国家储备林等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自然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矿山废弃地、采伐迹地等为主,优先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加强森林抚育和封山育林,促进中幼林生长,提升森林碳汇增量。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