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林权、林地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用于矿藏勘查、开采的林地,由矿业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其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非法开采行为人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