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使用林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应当依法办理增加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应当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