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禁止毁坏林地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矿和堆放渣土、底泥、垃圾等毁坏林木和林地行为。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