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