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