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林权、林地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集体林木、林地的登记工作;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集体林木、林地的确权和监管等工作,化解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规范集体林木、林地的产权流转,加强流转用途监督,完善交易服务体系,做好集体林木、林地管理社会化服务。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