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签发土地经营权入股或者出资证明书,证明书格式由省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持有土地经营权入股或者出资证明书的成员享有优先在该合作社务工的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报酬。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