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章程中规定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的退社条件。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退社的,土地经营权应当予以退还。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