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定期向成员公布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公开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的到账和使用情况,接受本社成员的查阅和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