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