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