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发展环境评估制度,充分听取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及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工作进行评估评价,并将评估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