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和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提高厂房的容积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除房地产产业外的产业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厂房租售市场监管力度,完善厂房供需信息发布机制,促进租售信息公开透明。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