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等载体建设,在场所用地、基础设施、公共管理服务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初创期成本,提高入驻企业孵化成功率。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