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创新创业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外经商和外出务工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并在资金、场所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青年、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的创业培训指导,支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政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