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者利用现有相关政府投资基金,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风险投资及其他社会资本支持初创期、高成长性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创新创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对拟从事大量消耗资源能源与污染排放程度偏高行业的中小企业,应当提示政策性风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