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加强物流节点、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发展陆海联运、公铁联运、生鲜农产品物流和冷链运输物流,培育和扶持物流企业,提高城乡流通效率。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