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服务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加强物流节点、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发展陆海联运、公铁联运、生鲜农产品物流和冷链运输物流,培育和扶持物流企业,提高城乡流通效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