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服务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款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审计监管、绩效考核中查处和纠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行为。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