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检查监督,公开电话、信箱等投诉渠道,在接到投诉当日与供热单位协调督办。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并将解决结果反馈热用户和督办单位。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