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其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的,应当及时消除隐患;发现热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的,应当及时告知热用户。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