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供热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供热经营许可证;

(二)擅自变卖、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

(三)超出许可的供热区域经营;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