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供热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供热经营许可证;(二)擅自变卖、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三)超出许可的供热区域经营;(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