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温度不达标期为热用户投诉之日起至温度达标之日止。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