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采暖期期间,热源单位在其供热专项规划范围内,不得拒绝向供热单位提供热源保障。

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前,应当征得热源单位同意,并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