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备等工作;供热单位供热开始前充水试压,在试压七十二小时前应当通知热用户。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