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他供热设施;
(二)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
(三)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装设路灯杆;
(四)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种植树木、进行打桩、顶进作业;
(五)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排放污水、废水;
(七)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