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热用户应当对室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热用户确需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应当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并不得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造成其他热用户不能正常采暖的,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