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产管理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一)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资产绩效管理制度;(三)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四)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房产、土地、公务用车等机关资产进行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