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资产绩效管理制度;

(三)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

(四)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房产、土地、公务用车等机关资产进行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