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产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闲置办公用房,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可以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