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