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自主创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申报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评审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服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