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结合财力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并向经济薄弱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