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后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从事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研究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其档案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代管一年。所需经费,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