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四章 技能人才评价第二十七条有效职业资格评价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展。鼓励企业、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组织等按照现代产业发展和国家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情况,开展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的开发研究。人力社保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新业态、新技术和地方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等,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