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鼓励劳动者根据就业和职业发展需求,参加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取得相应证书。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