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分别面向本单位职工、全体劳动者,按照认定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对经其培训的学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开展同一职业(工种)的技能等级认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