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处置许可第六条有效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依法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个人在装饰装修用于居住的房屋过程中,免予办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