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对其主管的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以及相关污染环境防治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运输经营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