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确定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解决建筑垃圾管理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保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领导和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