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证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