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证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