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过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推行电子联单制度,实行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联单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制定。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场运营单位、综合利用场所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使用电子联单。电子联单可以作为财政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工程计量计价核算参考。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