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利用与消纳第二十一条有效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在可以使用再生产品的工程部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比例不得低于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鼓励非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积极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宣传等工作。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