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在可以使用再生产品的工程部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比例不得低于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

鼓励非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积极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宣传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