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场所的建设用地,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积极推进消纳场、综合利用场所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场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配套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场。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